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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與管制性化學品
一、管制性化學品:
依據「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運作者於運作管制性化學品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非經許可者,不得運作
。
運作前須申請核可文件,違法使用,罰款
40萬元以上。
本校無核可管制性化學品。
二、優先管理化學品: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4
條、
43
條及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2
條及第
6
條規定,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
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未依規定報請備查者,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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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
優先管理化學品公告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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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
馬偕醫學院 總務處環安組
地址:25245 新北市三芝區中正路三段46號 教學大樓C棟五樓
電話:(02)26360303 #1193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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