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7條之規
定,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
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