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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函轉內政部公告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等相關規定事項  檔案下載
主旨:函轉內政部公告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公告「消防法第21條之1第2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消防法第21條之2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本案修正重點摘錄如下,其他修正及公告內容詳如附件。 一、本校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稱毒性化學物質者,應依消防法第21條之1規定辦理,消防指揮人員搶救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稱毒性化學物質之實驗室,其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二)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三)前二款之必要資訊,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臺。 (四)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二、儲存化學品之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有變動時,並應即時更新,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其範圍及項目如下: (一)範圍:指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如附件),且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 (二)項目:指符合前款規定,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且達管制量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 2.屬儲存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12條規定儲槽內之同規則第2條至第6條所定氣體。 三、重申場所負責人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及運作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時,應確實於「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管理、登錄所屬之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現場放置SDS;消防指揮人員搶救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實驗室時,各單位應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相關罰則規定: 一、違反第2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火災時未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21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但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三、對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未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或危害風險有變動時未即時更新;或設置標示板違反同條第2項公告有關等級、內容、顏色、大小或設置位置之規定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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