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環境部為定期執行查檢危險化學物質(品)運作貯存場所事宜,於113年10月18日邀集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及內政部消防署等機關召開「113-114年度危險化學物質(品)運作貯存場所現勘查檢研商會議」,114年2月26日公告修正「危險化學物質(品)異常處置及運作貯(儲)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
二、 本指引之危險化學物品類分危險化學物品類別如下,物質種類及管制量詳本指引附件 2,依消防署公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各單位運作或貯(儲)存危險物品,不得超過法規規定或核准數量,如達到管制量時,需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如60%濃度以上酒精管制量為400公升、柴油管制量為1000公升(汽、柴、燃油SDS--https://www.cpc.com.tw/cl.aspx?n=59)。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七)可燃性高壓氣體
三、 各單位運作與貯(儲)存危險化學物品時,其相關存放、處理及搬運作業等應依循本指引安全管理規定,建議每月至少自主檢查 1 次(如本指引附件 4 之第一部分),作成紀錄並保存半年。
四、 鑑於0403花蓮地震引發東華大學實驗室失火造成重大損失事件,消防隊已至各單位現場抽查危險化物品存量,各單位應定期落實化學品盤點,勿大量貯存,造成風險增加,並應落實線上化學品管理系統進行化學品存量增減紀錄,化學品管理系統量應與現場場所量一致,不宜差距過大,以避免提供主管機關錯誤資訊,列為重點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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