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新北市政府110年10月25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019696401號公告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規定辦理。
二、依據前揭公告,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相關宣導影片置於雲端:https://reurl.cc/k1zKzn
(一)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
(二)於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三)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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